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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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中行为能力鉴定争议三步审查法

离婚纠纷中,一方主张患有精神障碍并质疑诉讼行为效力,是常见的程序争议。本文结合(2017)皖15民终93号判决,梳理法院对民事行为能力鉴定申请的处理逻辑,为当事人及代理人提供实用指引。


一、争议焦点:一方患精神障碍,原审未准许鉴定是否构成程序违法?

本案中,上诉人慈某主张“原审程序错误,导致认定事实错误”,理由是其患有精神分裂症,原审代理人申请鉴定却被法院未予准许。而被上诉人胡某1辩称,慈某此前经司法鉴定为“在离婚纠纷中有民事行为能力”,且其行为异常系性格问题,并非丧失行为能力。

该争议的核心在于:在离婚诉讼中,当一方当事人可能患有精神疾病时,法院应如何审查其行为能力?未启动重新鉴定是否必然导致程序违法?


二、法院审查路径:三步判断

第一步:既有鉴定结论的效力优先

二审法院查明:2015年1月23日,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对慈某作出鉴定结论:“成人人格和行为障碍,在本案与妻子的离婚纠纷中有民事行为能力。”这一结论直接成为阻断重新鉴定申请的关键证据。

判决书原文:
“因2015年慈某做过民事行为能力鉴定,属于在离婚纠纷中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后慈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再次以××住院治疗,仅门诊检查并服药治疗,不能证明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因此,若此前已有生效的司法鉴定意见,且不存在新事实导致其效力动摇,法院通常不会随意启动重新鉴定。

第二步:审查新证据是否足以推翻原结论

慈某虽主张患有精神分裂症,但未提交再次住院治疗的证据,仅有门诊检查和服药记录。法院认定这些材料不足以证明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这提示当事人:仅提供病历、处方不够,应提供出院记录、诊断证明书、鉴定意见等能直接反映认知能力和诉讼能力的证据。

第三步:观察诉讼行为推断行为能力

二审法院特别指出:“从慈某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程序来看,其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即,若当事人能清晰表达委托意愿、签署授权委托书,则客观上表明其具备基本的诉讼认知能力。

关于原审程序问题,法院虽认定“原审法院未予回复不当”,但未上升为“程序违法”,故不影响判决效力。


三、实操建议:如何有效处理类似主张

  1. 对申请鉴定的一方(如本案慈某):

    • 应在原审庭审前提交书面鉴定申请,并附上近期住院病历、精神科诊断证明、日常行为异常的证据(如报警记录、证人证言)。
    • 若原审法院未予准许,应当在庭审笔录中明确记录异议,并在上诉理由中强调“程序违法”而非仅“未回复不当”,同时申请二审法院补充鉴定或调查。
    • 需注意:已过行为能力的司法鉴定结论具有较强证明力,必须提出足以否定该结论的新证据,如“鉴定后发生脑损伤”等。
  2. 对另一方(如本案胡某1):

    • 主动提交对方既往的司法鉴定书,证明其有诉讼行为能力。
    • 在质证时指出,对方门诊用药不代表丧失行为能力,且其能委托律师、参与诉讼即为能力佐证。
    • 要求法院记录对方在庭审中的发言及表现,作为辅助判断依据。
  3. 对诉讼代理人:

    • 在代理此类案件时,应第一时间检索当事人是否有既往鉴定记录。
    • 若对方主张能力缺陷,可申请法院调取既往鉴定卷宗,并就“行为障碍”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向法庭阐释——民事行为能力涉及“判断能力、意思表示能力”,而非单纯的性格或人格障碍。

四、结语与延展

本案历经三次离婚起诉、两次离婚判决不准予,最终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需要提醒的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已吸收原婚姻法规定,“感情破裂”是核心标准,而一方是否患有精神疾病,并不当然阻却离婚,但影响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

如果你正在经历类似纠纷,建议做好以下准备:

  • 保留所有报警记录、医疗文书、聊天记录,用以证明长期分居或家暴事实。
  • 对对方的精神状态有异议时,尽快申请司法鉴定,避免陷入程序拉锯。
  • 关注孩子的稳定抚养环境,法院通常会维持长期实际照料方的抚养权。

法律不因一方患病而剥夺另一方的离婚自由,但程序的公正性需要双方共同维护。若案情复杂,尽早咨询专业律师,听取针对个案的分析。


作者:汪永俊,安徽冠楚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7)皖15民终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