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中,一方患有精神疾病,另一方能否顺利离婚?这是许多当事人关心的现实问题。阅读这篇以 (2017)皖15民终93号 判决书为基础的分析,你将了解:法院如何判断“精神障碍”与“民事行为能力”,程序上如何处理鉴定申请,以及普通当事人可以借鉴的四个实操步骤。
一、为什么“民事行为能力”成为本案争议焦点?
男方慈某上诉称:
原审程序错误,导致认定事实错误,慈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原审中代理人申请对慈某的精神状况和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原审法院未予准许错误。
这个理由直接挑战原审程序的合法性。因为如果慈某确实无民事行为能力,那么他能否独立参加离婚诉讼、离婚判决是否有效,都会成为问题。二审法院也据此归纳了争议焦点:
综合诉辩意见,经归纳并征得各方当事人认可,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审判决准许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是否适当,原审程序是否违法。
二、法院认定“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三个关键依据
1. 已有司法鉴定结论,明确“有民事行为能力”
判决书载明,慈某曾于2015年接受司法鉴定:
2014年12月23日,慈某到胡某1娘家吵闹,被公安部门送到合肥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并于2015年1月23日委托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对慈某的精神状态和民事行为能力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成人人格和行为障碍,在本案与妻子的离婚纠纷中有民事行为能力”。
这一鉴定结论,直接成为认定慈某具备诉讼行为能力的基础。
2. 无新证据推翻原鉴定
二审法院进一步指出:
因2015年慈某做过民事行为能力鉴定,属于在离婚纠纷中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后慈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再次以××住院治疗,仅门诊检查并服药治疗,不能证明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同时,从慈某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程序来看,其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也就是说,精神疾病≠无民事行为能力。门诊检查、服药治疗,只能证明存在精神症状,不能证明“不能辨认自己行为”。
3. 从委托代理行为印证
法院还特别提到,慈某能够办理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手续,这本身就是其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表现。这一细节提示我们:法院会综合鉴定、就医记录、诉讼行为等作出判断。
三、实操指南:遇到“精神障碍”抗辩,应该怎么做?
第一步:固定“行为能力”关键证据
无论你是原告还是被告,都要第一时间收集:司法鉴定意见书、住院病历、门诊记录、诊断证明。如果对方主张另一方无民事行为能力,应当由主张者拿出充分证据,而不是仅凭口头陈述或诊断名称就否定其行为能力。
第二步:评估是否有必要申请重新鉴定
如果案件中已有鉴定结论,且没有发生新的住院治疗、鉴定被撤销等重大变化,重新鉴定很难被启动。本案就是典型:原审中慈某代理人申请鉴定,但已有2015年有效鉴定在先,又没有新的充分证据,二审最终认定“不能证明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步:书面申请鉴定,并保留程序痕迹
如果确实需要申请司法鉴定,务必提交书面申请书,写明申请事项、理由、证据线索,并保留送达回证或邮寄凭证。本案中,原审法院对慈某代理人提出的鉴定申请“未予回复”,二审指出这一做法“不当”,但尚不构成程序违法。这说明:程序瑕疵不等于判决无效,但书面留痕可以增加程序抗辩的筹码。
第四步:把辩论重点拉回“感情是否破裂”
离婚案件的核心仍然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本案中,胡某1系第三次起诉离婚,且第二次判决后双方未和好、未共同生活,法院最终认定:
胡某1、慈某经人介绍相识,后结婚生子,双方婚前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但因家庭琐事慈某经常殴打胡某1,致夫妻感情逐渐从不和到破裂,本次起诉离婚是胡某1第三次起诉要求,且第二次起诉离婚后,双方未能和好,也未在一起共同生活,故原判准予双方离婚,并无不当。
同时,关于子女抚养,原审法院认为:
婚生子一直随胡某1父母生活,应由胡某1抚养为宜,考虑到慈某性格暂时有障碍,小孩抚养费暂由胡某1自行负担。
这提示我们:抚养权安排会综合考虑生活现状、抚养能力及子女稳定,精神障碍不是必然剥夺抚养权的理由,但会影响具体裁判。
四、延展与建议
婚姻是两个人的修行,也是法律关系的持续经营。当一段婚姻已经无法挽回,并且涉及精神障碍、家庭暴力、多次起诉等复杂因素时,专业法律支持尤为重要。
如果你正面临类似离婚纠纷,建议不要独自焦虑,而是尽快带着现有材料,向专业律师咨询以下问题:
- 现有证据是否足以证明“感情破裂”?
- 是否需要申请民事行为能力鉴定?
- 如何应对对方提出的精神障碍抗辩?
法律不会因为一方患病而当然禁止离婚,也不会因此剥夺其程序权利。在证据与程序之间找到平衡点,才是获得稳定判决的关键。
作者:汪永俊,安徽冠楚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7)皖15民终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