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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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中精神障碍鉴定申请遭拒的司法审查

在离婚纠纷中,一方当事人以患有精神障碍为由主张无民事行为能力,并申请司法鉴定,法院却未予准许——这究竟是程序违法还是正常裁量?本文结合(2017)皖15民终93号判决书,深度剖析法院对“行为能力异议”的审查逻辑,为同类案件当事人提供诉讼策略与维权路径。

一、争议焦点:原审未准许鉴定是否构成程序违法?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多次起诉离婚”案件。上诉人慈某主张自己患有精神分裂症,原审中代理人申请对慈某的精神状况和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但原审法院未予准许,慈某据此认为原审程序错误、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二审法院归纳的争议焦点为:“原审判决准许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是否适当,原审程序是否违法。”其中,程序问题的核心即在于:在已有司法鉴定结论的前提下,当事人再次申请鉴定,法院是否有义务必须准许?

二、判决要旨:已有鉴定结论+无新证据=无需重复鉴定

二审法院对“慈某有无民事行为能力”问题,作出了明确且具有指导意义的认定:

“因2015年慈某做过民事行为能力鉴定,属于在离婚纠纷中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后慈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再次以××住院治疗,仅门诊检查并服药治疗,不能证明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同时,从慈某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程序来看,其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原审中,慈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对慈某的精神状况及民事行为能力鉴定,原审法院未予回复不当,但尚不构成程序违法。”

这段论述揭示了法院审查的三大核心步骤:

  1. 核查既有鉴定结论:2015年1月23日,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已作出鉴定结论:“成人人格和行为障碍,在本案与妻子的离婚纠纷中有民事行为能力。”该结论在时间上与本案高度关联,且具有法律效力。
  2. 评估新证据强度:慈某仅提供门诊检查、服药治疗等证据,但未证明其曾因精神疾病住院治疗,无法推翻此前的行为能力认定。
  3. 观察诉讼行为表现:慈某能够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且代理手续完备,从客观上印证其具备正常的意思表达能力。

因此,原审法院虽然“未予回复不当”,但这一瑕疵并未达到“剥夺当事人诉讼权利”的程度,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三、具体方法和步骤:离婚纠纷中如何正确应对“行为能力异议”

第一步:一方主张无民事行为能力,另一方应“以鉴证鉴”

如果对方以精神障碍为由要求鉴定,而你方认为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采取以下行动:

  • 调取对方既往的司法鉴定报告(如本案中2015年的鉴定书),当庭质证;
  • 提供对方正常生活、工作、参与诉讼的记录(如微信聊天记录、出庭录像、签收法律文书的凭证等);
  • 申请法院向精神卫生机构调取就诊记录,明确其是否属于“住院治疗”还是“门诊随访”。

第二步:若法院未予准许鉴定,如何进行救济?

  • 当庭提出书面异议:要求法院在笔录中载明“不同意鉴定申请”的理由,为上诉保留证据;
  • 上诉时重点论证“程序违法”的危害:但需注意,二审法院通常不会仅因“未回复”而撤销原判,除非能证明该行为实质影响了当事人的答辩权、举证权。

第三步:关注抚养权与抚养费的联动判断

本案中,法院在判决离婚的同时,将婚生子胡某2判由胡某1抚养,并因“慈某性格暂时有障碍”而暂由其自行负担抚养费。这提示我们:

  • 若一方存在精神或人格障碍,即使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仍可能影响抚养权的认定;
  • 抚养费负担的“暂由”表述,意味着未来子女可另行主张变更。

四、延展与行动建议

离婚纠纷中,情感与法律往往交织缠绕。若一方以“精神疾病”为武器拖延诉讼,另一方不必过度焦虑。法院把握的核心标准始终是:有无确凿的行为能力鉴定结论?有无新的住院或严重恶化证据?当事人能否正常参与诉讼?

同时,若你面临家暴、长期分居等情形,请务必像本案胡某1一样,坚持连续起诉、留存报警记录、居委调解材料、子女抚养证明,这些证据是法院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基石。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如果您的案件正处于类似困境,建议携带相关裁判文书和证据材料,咨询专业婚姻家事律师,制定精细化诉讼策略。


作者:汪永俊,安徽冠楚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7)皖15民终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