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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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障碍者离婚:感情破裂如何认定

在离婚纠纷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法院判决离婚的核心标准。但当一方患有精神障碍时,该事实是否影响感情破裂的认定?程序上是否必须启动行为能力鉴定?本文结合(2017)皖15民终93号判决书,为您解析此类案件的关键裁判规则,帮助当事人与代理人厘清诉讼要点。

一、争议焦点:精神障碍与感情破裂的认定冲突

本案为一起典型的“多次起诉离婚+一方患有精神障碍”案件。上诉人慈某主张其患有精神分裂症,原审未准许行为能力鉴定属程序违法,进而影响感情破裂的认定。被上诉人胡某1则坚持家暴、分居、多次起诉等事实足以证明感情破裂。

法院归纳的争议焦点为:原审判决准许离婚是否适当,原审程序是否违法。这实际包含两个层次:实体上感情是否破裂;程序上未进行鉴定是否构成违法。

二、感情破裂的认定步骤与法院裁判逻辑

第一步:审查婚姻基础与婚后感情

判决书原文认定:“胡某1、慈某经人介绍相识,后结婚生子,双方婚前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但因家庭琐事慈某经常殴打胡某1,致夫妻感情逐渐从不和到破裂。”

这说明法院先确认感情基础尚可,但婚后因家暴导致恶化。家暴行为是感情破裂的重要证据

第二步:审查分居时间与起诉次数

判决书指出:“本次起诉离婚是胡某1第三次起诉要求,且第二次起诉离婚后,双方未能和好,也未在一起共同生活。”

司法实践中,多次起诉离婚且持续分居,是感情破裂的强有力推定。本案胡某1历经三次起诉,分居两年以上,完全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及“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情形。

第三步:审查精神障碍对感情破裂的影响

慈某主张自身精神障碍,但法院查明:

  • 2015年已做司法鉴定,结论为“成人人格和行为障碍,在本案与妻子的离婚纠纷中有民事行为能力”;
  • 二审期间“慈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再次以××住院治疗,仅门诊检查并服药治疗,不能证明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 从授权委托代理人的行为看,其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因此,精神障碍本身不阻却感情破裂的认定,除非达到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程度,且需证据支持。

三、程序违法抗辩:法院如何回应

慈某主张原审未准许其行为能力和精神状态鉴定,程序违法。法院承认“原审法院未予回复不当,但尚不构成程序违法”。理由是:

  1. 已有生效司法鉴定确认其有民事行为能力;
  2. 无新证据证明其后病情恶化至丧失行为能力;
  3. 其能正常委托代理人、参与诉讼,表明具备诉讼能力。

实务启示:如果一方以精神障碍为由申请鉴定,法院应当以书面形式回应准许或不准许,否则虽不必然构成程序违法,但存在程序瑕疵。当事人应在举证期限内提交充分证据,而非仅凭口头主张。

四、子女抚养与财产安排的参考

本案判决婚生子由胡某1抚养,抚养费自行负担。法院考虑“婚生子一直随胡某1父母生活”以及“慈某性格暂时有障碍”。这提示:在离婚诉讼中,稳定抚养环境是判决抚养权的重要因素,即使一方有精神障碍,也不会当然剥夺其抚养权,但需以子女利益最大化为原则。

五、延伸思考与行动建议

本案是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决,维持原判。通过该案可见,法院对感情破裂的认定采取综合判断标准,精神障碍患者并非不能离婚,关键在于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以及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如果您或您的亲属正面临类似纠纷,建议:

  • 固定家暴证据:报警记录、医院验伤报告、村居委会调解记录;
  • 记录分居期间:居住证明、通讯记录、证人证言;
  • 对精神障碍方:及时申请司法鉴定,留存全部诊疗材料;
  • 谨慎对待调解:在律师指导下进行,避免作出不利承诺。

婚姻的解体并非末日,依法维权才是正途。如需具体分析,请携带材料咨询专业律师。

作者:汪永俊,安徽冠楚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7)皖15民终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