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中,一方主张患有精神障碍并申请民事行为能力鉴定,法院未予准许,是否构成程序违法?本文结合(2017)皖15民终93号判决,解析法院对精神障碍者离婚诉讼行为能力的认定思路,为同类案件提供实务参考。
一、案件争议焦点:未准许鉴定是否程序违法
上诉人慈某(原审被告)不服一审离婚判决,上诉称:
“原审程序错误,导致认定事实错误,慈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原审中代理人申请对慈某的精神状况和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原审法院未予准许错误。”
本案的核心争议由此展开:在当事人一方已有精神障碍病史的情况下,原审法院未启动鉴定程序,是否影响判决效力?
二、二审法院的裁判理由
二审法院围绕“原审判决准许离婚是否适当”和“原审程序是否违法”两个焦点进行了审查。
1. 民事行为能力已有司法鉴定结论支持
二审法院指出:
“2015年慈某做过民事行为能力鉴定,属于在离婚纠纷中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后慈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再次以××住院治疗,仅门诊检查并服药治疗,不能证明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这说明,判断当事人是否具有诉讼行为能力,应以司法鉴定结论为依据,而非仅凭一方陈述或病历。此前已有有效鉴定结论的,主张丧失行为能力的一方需提供新证据证明病情恶化。
2. 授权委托行为印证行为能力的具备
二审法院进一步分析:
“从慈某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程序来看,其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能够清晰表达委托意愿并签署授权文件,本身就是其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表现。这一细节在实务中常被忽视。
3. 原审未回复鉴定申请“不当”但不构成程序违法
二审法院对原审程序问题作出认定:
“原审中,慈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对慈某的精神状况及民事行为能力鉴定,原审法院未予回复不当,但尚不构成程序违法。”
可见,法院对当事人的程序申请应当予以回应,否则属于程序瑕疵;但若不影响实体公正,不必然导致案件发回重审。
三、实务操作:涉精神障碍离婚案件的三步应对法
结合本案,当事人或代理律师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可参考以下步骤:
第一步:申请鉴定前先收集“丧失行为能力”的初步证据
不能仅凭口头主张“患有精神分裂症”就要求鉴定。应准备:
- 医院住院病历、诊断证明;
- 近期持续治疗的用药记录;
- 能够证明其无法辨认自己行为的证人证言或录音录像。
本案中,慈某仅有门诊检查与服药记录,未能提交住院或严重恶化的证据,故法院未采纳其主张。
第二步:及时对旧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
若一方曾做过“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司法鉴定,后续病情加重,务必在诉讼中提交新的医学材料,并明确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同时要求法院在笔录中记载该申请,避免“未回复”的争议。
第三步:对法院未处理鉴定申请采取程序性救济
若一审法院对鉴定申请既不答复也不说明理由,应在庭审中明确提出异议,并要求书记员记入笔录。二审时可作为程序违法理由提出,但应结合实体问题一并主张,否则难以获得改判支持。
四、本案对离婚实体认定的启示
除了程序问题,本案也展示了法院认定“感情破裂”的典型路径:
“本次起诉离婚是胡某1第三次起诉要求,且第二次起诉离婚后,双方未能和好,也未在一起共同生活,故原判准予双方离婚,并无不当。”
多次起诉、长期分居、未和好,是离婚诉讼中“感情确已破裂”的核心证据。抚养权方面,法院考虑“婚生子一直随胡某1父母生活”,判归女方抚养并自行负担抚养费,体现了“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原则。
五、延展建议
涉及精神障碍的离婚案件,既要保护无过错方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也要防止精神障碍患者的程序权利被忽视。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应主动引导当事人完成以下动作:
- 提前固定精神状况证据;
- 在法定期间内提交鉴定申请;
- 关注程序瑕疵对判决效力的影响。
若您正面临类似纠纷,建议携带相关材料咨询专业婚姻家事律师,获得针对性方案。
作者:汪永俊,安徽冠楚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7)皖15民终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