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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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离婚诉讼中感情破裂的举证责任与实操指南

离婚纠纷中,法院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核心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本文结合一份真实判例,解析原告起诉离婚却未获法院支持的法律逻辑,并提供具体举证方法与操作步骤,帮助读者理解离婚诉讼的关键所在。

一、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杨某与被告曾某于2005年相识,后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杨某诉称双方性格差异大、被告存在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请求法院判令离婚。但法院最终判决“不准予原告杨某与被告曾某离婚”。

二、法院认定与判决理由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在(2015)六裕民一初字第001785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

“感情是婚姻的基础。原、被告共同生活5年且育有一子,具有较稳固的婚姻基础,虽然在日常生活中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隔阂,但原告没有提供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应视为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如双方在以后的日常生活中能互谅互让,相互沟通,还是有和好可能的,故本院从维护家庭稳定及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对原告的离婚诉请不予支持。”

同时,法院查明“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有20000元共同债务”,但这些并不足以支撑感情破裂的认定。判决书还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明确列举了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

三、离婚诉讼中“感情破裂”的举证要点与具体步骤

第一步:明确法定离婚情形

根据判决书附法条,法院准予离婚的前提是“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本案原告杨某虽称“被告存在家庭暴力”,但未提供任何证据,法院因此未予采信。

第二步:围绕法定情形收集证据

如果你是原告并主张感情破裂,需要针对上述情形准备证据:

  • 家暴证据:报警回执、伤情照片、医院诊断证明、告诫书、证人证言等;
  • 分居证据:租房合同、居住证、居委会/物业证明、分居期间的通讯记录等;
  • 过错证据: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照片视频、法院判决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 感情不和的沟通记录:争吵录音、微信/短信对话、调解记录等。

第三步:在起诉状和庭审中有针对性地陈述

不能仅写“性格不合”“家庭琐事”等笼统表述,要具体说明发生矛盾的时间、事件、后果,并附上对应证据。本案原告仅提出主张而无证据,法院自然认定感情尚未破裂。

第四步:重视法院调解环节

离婚案件必经调解。调解时如实表达诉求,若对方承认感情破裂或同意离婚,可形成调解笔录或调解协议,作为辅助证据。

第五步:若一审未判离,可再次起诉

本案判决后,若原告仍坚持离婚,需在六个月后再次起诉,并补充新证据,证明感情仍未修复。判决生效后双方继续分居或发生新的冲突,可作为感情破裂的有力证明。

四、延展与建议

本案提示我们:“想离婚”不等于“能离婚”。法院从不轻易拆散一个家庭,尤其是有子女的家庭。若没有充分证据,第一次起诉离婚很可能被驳回。

因此,建议你:

  • 提前咨询专业婚姻家事律师,评估证据是否充分;
  • 冷静梳理婚姻中的矛盾点,逐一收集固定证据;
  • 如果已遭遇家暴,务必及时报警并保留所有记录,必要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 若第一次起诉未获支持,不要冲动,利用六个月的期限继续准备,为后续诉讼夯实基础。

每一段婚姻的背后都关乎家庭与子女,法律审慎对待离婚请求,正是为了促使双方理性抉择。如果你正面临类似困扰,欢迎带着具体问题与律师深入沟通,为下一步行动做好法律准备。

作者:汪永俊,安徽冠楚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5)六裕民一初字第0017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