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中,首次离婚被驳回后,再次起诉能否获准?关键在“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持续证据。
在离婚纠纷中,许多当事人第一次起诉离婚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往往陷入迷茫:究竟还要等多久?再起诉有用吗?本文通过一份真实判决书,剖析“判决不准离婚后再次起诉”的裁判逻辑,为您提供可操作的法律指引。
一、案件事实:从相识到两次起诉,双方始终分居
原、被告于2013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5月7日登记结婚。 婚后未生育子女,因感情不和,原告曾于2014年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判决后,双方仍然分居,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被告经法院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二、法院核心认定:判决不准离婚后仍分居,无和好可能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关系未改善,再次起诉离婚是否满足法定条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4年原告以与被告感情不和为由诉至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后本院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原、被告至今未生育子女,分居至今。”
并据此认为: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后仍分居生活至今,已无和好可能,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
最终判决: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
三、具体步骤:如何准备第二次起诉离婚?
第一步:固定“分居”证据
- 居住证明:租房合同、居委会或物业出具的居住证明。
- 通讯记录:双方长期无联系的通话记录、短信、微信聊天记录。
- 证人证言:亲友、邻居关于双方长期分开居住的证言。
第二步:证明“感情未修复”
- 第一次判决书(证明曾起诉离婚)。
- 第一次判决后双方无共同生活、无经济往来、无和好行为的证据。
第三步:援引法律条文
本案适用《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虽然“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是法定情形,但本案中双方分居时间不足两年,法院正是依据“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以及“判决不准离婚后仍分居,已无和好可能”这一事实,认定感情确已破裂。
四、案件启示:别怕“首次被驳回”
实践中,法院对第一次离婚起诉较为谨慎,但判决不准离婚后,若双方仍分居且无和好可能,再次起诉离婚获准的概率极高。 本案中,被告经公告送达拒不到庭,法院仍依法缺席判决准予离婚,充分说明“感情破裂”的证据链比“被告是否到庭”更重要。
五、延展建议:如果你正面临类似困境
- 保存好第一次判决书,它是关键起点。
- 分居期间避免不必要的联系,以免被认定为“和好”。
- 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制定个性化诉讼策略。
法律不保护在婚姻中“将就”的人,但保护会用证据说话的勇敢者。
作者:汪永俊,安徽冠楚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5)六金民一初字第014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