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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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离婚纠纷中感情确已破裂的司法认定实务解析

在离婚纠纷中,法院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核心标准,既不是双方是否同意,也不是一方坚持与否,而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本文通过一则真实判例,深度解析法院如何审查感情破裂的裁判思路,助你在离婚纠纷中把握关键、理性应对。

一、裁判要旨:感情尚有和好可能,驳回离婚诉请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在(2015)金民一初字第01059号民事判决书中,针对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的离婚纠纷,作出了如下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后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20余年,并育有两女,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因近年双方均在外打工,沟通较少,双方感情出现裂痕,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只要双方互相尊重、加强沟通,互相包容,互相理解,仍有和好的可能,对原告陈某某要求离婚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该判词明确传递了司法实务中一项重要原则:“感情裂痕”不等于“感情破裂”。虽双方已出现矛盾,但法院综合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矛盾性质等因素,认为尚有修复可能,故判决不准离婚。

二、司法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四个审查看点

结合本案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法院在离婚纠纷中通常从以下四个层次展开审查:

1. 审查婚姻基础:是否自由恋爱、感情是否牢固

本案中,双方“经人介绍认识后登记结婚”,法院并未认定其“草率结婚”,而是结合婚后共同生活20余年的事实,确认双方“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可见,婚姻基础牢固不是看认识方式,而是看共同生活的时间与投入。

2. 审查婚后感情:共同生活状态与情感维系程度

判决书载明:“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并育两女张绪飞、张群。”这说明婚后感情良好是阻却离婚判决的重要因素。法院会考量双方是否相互扶持、共同养育子女、家庭关系是否稳定。

3. 审查矛盾起因:是否属于法定过错或不可调和

原告陈某某诉称“患病不给予治疗”,被告张某某则提供了“中药一大包”证明自己积极为妻子治病,原告也承认该中药是给她治病的。这直接削弱了“不履行扶养义务”的指控,使法院认为矛盾并非原则性冲突。法定的“重婚、家暴、赌博、分居满二年”等情形,才是判决离婚的硬性条件。

4. 审查夫妻关系现状:是否仍有和好可能

法院特别指出:“双方均在外打工,沟通较少,双方感情出现裂痕”,但“只要互相尊重、加强沟通,互相包容,互相理解,仍有和好的可能”。这一表述说明,沟通不畅导致的疏远,不属于不可修复的破裂。法官倾向于给尚有亲情基础的婚姻一个修复机会。

三、面对离婚纠纷,你可以采取的三个步骤

如果你正陷入类似的离婚纠纷,想要主张感情破裂,请务必按照以下方法准备:

  1. 梳理法定或酌定的破裂情形
    对照法律明文规定,收集是否存在家暴、出轨、赌博、分居两年以上等证据。如果没有这些硬伤,则要重点证明“双方已无共同生活基础,感情确已无法挽回”,例如长期冷战、互相不履行夫妻义务、多次起诉离婚等。

  2. 准备证明感情状态的证据链
    包括沟通记录(微信、短信、通话录音)、经济往来(是否各自独立)、居住状况(是否分居)、就医记录(是否拒绝照顾)等。本案中,被告提供的中药就是一份有效反证,让原告的“不给治病”说法失去支撑。

  3. 理性参加诉讼,接受调解程序
    离婚案件必须先调解。法院会通过调解了解双方真实意愿。即使调解不成,法官也会依据现有证据判断是否“感情确已破裂”。所以,庭审陈述要聚焦感情现状,而不是赌气指责,避免情绪化表达被理解为“尚可挽回”。

四、延展思考:若一审未判离,你还能做什么?

本案仅是一审判决,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如果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通常会认定感情破裂。因此,即使第一次起诉未获支持,也并非无路可走:

  • 冷静期内尝试修复:若双方愿意,可主动沟通、共同咨询婚姻家庭辅导员,争取挽回。
  • 保留分居证据:如确无和好可能,建议分开居住并保留租房合同、水电缴费记录等,为再次起诉铺垫。
  • 咨询专业律师:离婚纠纷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复杂问题,专业指导能避免程序风险,更能帮你梳理有利证据。

婚姻是一份需要用心维系的契约,但当感情确已穷途末路,法律亦会赋予你解脱的权利。如果你正面临类似困惑,不妨带着你的证据和疑问,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让每一步都走得稳妥而从容。


作者:汪永俊,安徽冠楚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5)金民一初字第010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