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8-31
#离婚程序 #离婚条件 #离婚证据 #诉讼离婚 #婚姻法司法解释

六安2

离婚纠纷中,法院是否判决准予离婚,核心标准始终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本文以(2015)六裕民一初字第01823号判决书为样本,拆解法院对“感情破裂”的审查逻辑,并提供可操作的举证思路,帮助你理解离婚诉讼中的裁判规则与证据准备要点。

一、法律依据: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

依据当时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该条文同时列举了五种法定情形,包括: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赌博吸毒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以及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本案中,原告何某以“夫妻感情基础薄弱、现已分居生活”为由起诉离婚,但法院最终判决不准离婚。理由何在?我们来看具体裁判逻辑。

二、案件争议焦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原告诉称:“双方夫妻感情基础薄弱,现双方已经分居生活,夫妻感情破裂”,请求判令离婚并抚养女儿刘某某。被告陈某则辩称:“不同意离婚,因为与何某还有感情并且生育一女,希望以后能够还在一起好好过日子。”

双方陈述完全相反,法院需要依法审查原告主张的“感情破裂”是否有事实和证据支撑。

三、法院裁判逻辑:未达到“感情破裂”标准

法院在“本院认为”部分明确指出:

“原告何某与被告陈某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女,两人形成了稳定的家庭生活,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虽时有矛盾,但两人应为年幼的孩子考虑,克服自身缺点,互谅互让,互相扶持,两人有和好可能。本案中,原告未提出证据证实两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诉请离婚,本院不予支持。”

这份判决揭示了几个关键点:

  1. 婚姻基础:双方2011年相识,2012年登记结婚并生育女儿,法院认为已形成稳定家庭生活,夫妻感情基础存在。
  2. 矛盾程度:共同生活中的矛盾属于“时有矛盾”,尚未达到不可调和的程度。
  3. 孩子因素:法院明确要求双方“为年幼的孩子考虑”,将子女利益纳入感情是否破裂的考量。
  4. 举证责任:原告主张感情破裂,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存在法定情形或分居已满二年等事实,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四、实务启示:如何有效证明“感情确已破裂”

从本案可以看出,法院对“感情破裂”的认定并不仅仅依据一方口头宣称,而是综合证据与事实进行判断。如果你正面临类似离婚纠纷,可参考以下步骤准备证据:

  1. 收集分居证据:若主张“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需提供租房合同、房屋租赁付款记录、居委会居住证明、水电费缴纳单据等,证明双方确已长期分开居住。
  2. 保留感情恶化的沟通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短信、邮件等中涉及辱骂、冷战、明确表示不愿共同生活的内容,应完整截屏保存,并保留原始载体。
  3. 固定家暴或恶习证据:如有家庭暴力,保存报警回执、伤情照片、医院诊断证明;如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可提供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或相关证人证言。
  4. 寻找证人证言:双方亲友、邻居、同事等能证明夫妻关系恶化、长期分居的证人,出庭接受质询,增强证据效力。
  5. 注意多次起诉的时间节点:若第一次起诉未判离,可在判决后持续保持分居状态,待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的“第一次判不离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情形出现时再次起诉,法院将依法准予离婚。

结语与进一步行动

离婚纠纷不仅是情感抉择,更是一场法律事实的认定。本案提醒我们:仅凭主观陈述“感情破裂”难以获得法院支持,必须结合客观证据与法定情形进行系统举证。如果你正处在婚姻困难期,建议提前咨询专业律师,评估自身证据情况,理性规划诉讼路径。

作者:汪永俊,安徽冠楚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5)六裕民一初字第018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