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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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两次起诉加分居一年:感情破裂如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再次诉请离婚的案件屡见不鲜。离婚纠纷的核心争议焦点往往集中在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认定上。本文将以一份真实判决书为样本,分析法院如何通过“两次起诉+分居满一年”这一客观事实链,依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为身处类似困境的当事人提供具体参考路径。

一、争议焦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本案中,原告黄某甲与被告黄某乙于1988年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后补办结婚登记,婚后育有二女。原告曾于2014年10月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时隔一年余,原告再次起诉离婚,坚称“双方婚前无感情基础,婚后未建立起深厚夫妻感情”。而被告则辩称“双方感情基础深厚,家庭生活幸福美满”,真心希望原告撤诉,共同维护家庭完整。

双方争议的焦点显而易见: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因此,法院是否准予离婚,关键在于感情破裂的认定。

二、法院认定:两个核心事实链

(一)第一次起诉后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法院查明:“原告曾于2014年10月诉请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这一事实在原告提供的证据3中得以证实,即(2014)舒民一初字第01846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

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指出“2015年2月双方在一起过春节”,以此证明双方仍有往来,感情并未彻底破裂。然而,法院并未采纳该抗辩理由,原因在于:偶尔的节日往来并不能等同于夫妻关系的实质性修复

(二)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生活

判决书载明:“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同时,法院进一步认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时一年余时间,双方未在一起共同生活,处于分居状态,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

这一事实认定,直接回应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的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三、实操指南:如何收集感情破裂的证据

结合本案,若您正面临类似离婚纠纷,可参考以下步骤准备证据:

| 步骤 | 证据类型 | 具体操作 | |------|----------|----------| | 第一步 | 第一次起诉的判决书 | 保存好法院出具的判决不准离婚的生效判决书,这是启动第二次起诉的前提条件 | | 第二步 | 分居证据 | 收集分居期间的水电费缴纳记录、居住证、村委会或居委会证明、证人证言等 | | 第三步 | 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证据 | 分居期间的通讯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明双方无夫妻生活实质 | | 第四步 | 感情不和的辅助证据 | 争吵的录音录像、报警记录、亲友证言等 |

四、法院判决的深层逻辑

本案中,法院最终判决准予离婚,构成了一条清晰的裁判路径:

婚姻基础一般(“经人介绍短暂相识后即草率结婚,相互缺乏了解”)→ 婚后未建立深厚感情(“因性格差异等原因经常发生争吵”)→ 第一次起诉判不离(“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判后仍分居(“双方未在一起共同生活”)→ 再次起诉,调解无效(“经法庭调解未果,夫妻无和好可能”)→ 认定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

这一逻辑链条环环相扣,其中**“分居满一年”** 是案件的关键转折点。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从1993年次女出生到2014年首次起诉,长达二十余年的婚姻存续,并未成为阻碍离婚判决的因素——法院更关注的是婚姻关系的实质状态,而非存续时间

五、延伸思考与行动建议

本案中法院对共同财产(自建楼房)和共同债务(40000元)一并作出了处理,体现了离婚纠纷中“一揽子解决”的司法政策导向。但在许多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务承担等问题远比本案复杂。

若您正面临类似离婚纠纷,建议您:

  1. 保存好第一次起诉的判决书,这是第二次起诉的基础性证据;
  2. 注意收集分居满一年的证据材料,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3. 在第二次起诉中,明确提出“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的法律依据;
  4. 涉及财产分割和债务承担的,提前整理好相关凭证;
  5. 咨询专业律师,针对自身情况制定诉讼策略。

婚姻关系的解除并非一纸判决书的简单过程,而是法律事实、证据材料和司法裁判标准的综合博弈。理解法院认定感情破裂的逻辑,有助于当事人在诉讼中有的放矢,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者:汪永俊,安徽冠楚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6)皖1523民初187号